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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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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宇果、黄锋


当一段婚姻关系走向终结,在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去解除这段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有人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情形来进行主张。但,该如何举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呢?以下,笔者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展示

某离婚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19年2月迅速登记结婚。双方因对彼此缺乏深入了解“闪婚”,在婚后逐渐发现双方三观不合,经常发生冲突。被告不仅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甚至多次无故找借口对原告进行拉扯、殴打。原告无法忍受,于是提出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2019年6月,原告无奈搬离与被告共同购入的住所,回到自己父母家中居住。期间,原被告仍然无法就离婚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于2021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原告提供了分居期间邻居的证人证言、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双方不能相互沟通和理解。2019年6月原告因感情不和回娘家居住至今,彼此几乎不打电话、不发微信联系,偶尔联系也是不欢而散,双方没有挽救婚姻的诚意和方法。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以上,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故支持了原告解除婚姻的诉求。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分居期间其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即,除了需要证明“分居满二年”还需要证明夫妻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所以由于学习、工作、患病医疗等非因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的“分居满二年”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情形。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人证言证据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并且分居毕竟是夫妻之间的“私事”,故单独的证人证言证据一般难以被法院采信,所以还要辅以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

那么,除了本案中提及的证据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呢?笔者大致概括如下:

1、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证明分居事实,如需证明感情不和仍需以其他证据佐证);

3、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工作证明(主要证明分居事实,如需证明感情不和仍需以其他证据佐证);

4、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明(主要证明分居事实,如需证明感情不和仍需以其他证据佐证);

5、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报警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以上仅列举常见的用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但是不同的案件,其证据的呈现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同时,一个证据一般难以证明整个事实情况,通常需要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才能够更大程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应尽可能地多去搜集、寻找相关联的证据。

法条呈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