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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规划变更后,原定建筑工程调整是否需要重新报建?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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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余柳

王先生在A市购买了一块土地(工业用途),计划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他按照相关程序获得了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许可”)及案涉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工程许可”)。随后,A市因发展需要调整了城市规划,其中也涉及到王先生购买的地块,该地块从工业转为商住用途。土地规划的调整影响地上建筑物的修筑层数、容积率等多种指标。王先生获悉商住用地能够修筑的层数相比工业用地多,便想在原来工程许可核准的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再扩大规模,以免浪费规划调整后的多余指标,那么王先生的这一做法是否可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根据前述规定,王先生在修建厂房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许可核准报建的层数、规模进行建设,且即便按照原图纸进行施工,如王先生拟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同样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不得因为规划调整而擅自扩大图纸核准的规模进行施工。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王先生基于综合因素考量,拟更改原来的修建规模、层数的,应当重新向相关部门核准报建,待核准后方可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