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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关于《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几个热点问题的假设性分析(五)——笔者对于此次事件的倾向性观点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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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综合前几期的网上热点讨论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制度下,作品定性、权利归属、权利许可性质、行为人使用作品的目的等因素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此次事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而近日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发表了如下声明:


若该声明中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指出的事实为真实情况,则游术公司的维权行为应当是具有权利基础及合法依据的,但至于游术公司的维权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涉及诉权滥用等问题,还是需要交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进行准确的界定。

而在综合目前笔者所了解的全部信息后,笔者想谈一下对此次纠纷事件的一些倾向性观点。


(一)在作品性质的认定上,笔者倾向于将《谭谈交通》认定为一般的职务作品为宜。

从多年观看《谭谈交通》的认知出发,《谭谈交通》的节目表现形式是谭Sir以一名执勤交警的身份在道路上巡逻,并对巡逻过程中随机抽取所发现的违反交通规则的“幸运路人”进行现场访谈并进行现场普法教育,节目录制应该是没有提前准备好的剧本,主要依靠的是谭sir作为主持人的即兴发挥,由此可以认为谭Sir虽然作为主持人,但其对节目最终呈现的内容投入了大量原创性工作,使《谭谈交通》变得家喻户晓,人民群众提到《谭谈交通》就很自然地想起谭Sir这名可爱、正义又有趣的交警,由此又可以认为《谭谈交通》已经基于谭Sir而产生了极强的人身属性。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已经不能将《谭谈交通》理解为法条所规定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因为从节目的整体呈现效果来看,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制作者,其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谭Sir的“灵魂表现”相比起来显然是不那么主要的。因此,笔者认为谭Sir应当被认定为《谭谈交通》的作者,其享有节目完整的著作权,而不应当成为被维权的对象,游术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谭谈交通》一系列视频无需被全网下架。



(二)假设谭Sir最终还是无法被认定为节目的作者,游术公司的投诉与起诉行为被认定为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那么在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使《谭谈交通》在不涉及侵权的前提下重回公众视野,继续在交通普法领域内发光发热呢?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


一种途径是,可以参考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方式对相关视频作品进行统一管理。音著协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中,音著协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许可业务与我们息息相关,即为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提供许可服务,如出版音像制品、KTV点歌系统、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均在音著协许可发放的范围之内。例如我们在听歌时使用的《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APP,实际上都需要与音著协打交道,只不过为了效率,音著协往往一次性授权给音乐平台,音乐平台再给我们推送这些音乐作品。因此,如果相关的视频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人授权类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进行管理,相关公众在需要使用相关视频作品时仅需要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沟通,确认许可费用以及许可范围后即可使用,则可以极大地便利相关公益视频作品在社会上的传播。


另一种途径是,可以参考现行《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制度。所谓的专利开放许可,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随后通过公告向社会发出要约,如果公众需要使用相关的技术成果,在限定期限内达成所要求的条件后即可实施该技术成果,无需另行与权利人就实施许可事宜进行沟通。放到著作权领域,笔者认为也可以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允许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实施开放许可,相关公众在完成开放许可所要求的条件后即可在默认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相关作品。

当然,提出以上观点只是为了方便类似《谭谈交通》的作品能够尽量在不侵权的情况在社会上继续得以流传,但都需要以著作权人的同意以及配合为前提,这也是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特征的体现。


笔者认为,此次《谭谈交通》事件引发全网的热烈讨论可能并不是坏事,事实上,本次事件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节生动的知识产权普法课,但同时又再次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智力劳动成果,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我们当然希望《谭谈交通》这样优秀的交通普法节目能够继续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但仍应当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首要前提。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