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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致家长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依法带娃是国家大事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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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刘艳华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开启父母依法带娃新时代。2022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普法宣传成为了家庭教育宣传当中重要的一部分,现笔者结合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所涉案件,就家庭教育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婷(化名)由母亲陈某抚养,每月的抚养费由胡某支付。后陈某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婷去上学。胡某得知此事后,为胡婷找来全托保姆,将抚养义务交付给保姆,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婷,而陈某每周末去接管孩子。现胡某认为陈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婷的抚养权变更给胡某。经法庭询问,胡婷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陈某作为陈婷的监护人,在双方都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委托他人单独照护被监护人胡婷,以此方式来履行其监护职责中的照护义务,怠于履行对胡婷的抚养义务与家庭教育责任,忽视了胡婷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胡婷身心健康形成了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法院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婷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多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婷的详细状况。同时,法院要求陈某与胡婷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婷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律师分析】

法律赋予监护人委托监护权利,但权利行使前提是因为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而本案的胡某和陈某没有外出务工等无法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正当理由,双方均具有监护能力但无正当理由委托他人单独照护胡婷的行为,违反了监护人委托照护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怠于承担对胡婷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法院出具“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与家庭教育义务,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以及规范父母的监护行为与家庭教育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若父母违反“家庭教育令”,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人生课堂,父母是孩子人生课堂的第一任老师。作为父母,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帮助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父母也应当切实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孩子更多爱和陪伴,不能仅仅以物质供给来代替父母的职责。随着社会文明快速发展,孩子面对着日趋复杂的人生挑战,其身心健康等成长问题不能忽视,父母也应当提升自身家庭教育能力,科学、依法带娃,让孩子在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中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