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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公众号运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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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岚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美影厂)依法享有“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10月1日,北京中招环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招环球公司)运营的涉案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文章(系转载自其他网站),文章借助“葫芦娃”七兄弟角色造型介绍并模拟电力行业中的各项技术发展和工作方式的变化,该文将“葫芦娃”角色造型模拟成电力工人并使用了15幅带有“葫芦娃”角色造型的配图。美影厂以中招环球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招环球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14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1万元,合计15万元,并要求中招环球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招环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包含“葫芦娃”角色造型的美术作品的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侵犯了美影厂对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涉案文章确系由案外作者创作,也不能免除中招环球公司就转载使用葫芦娃美术作品而向美影厂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中招环球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中招环球公司的使用方式及范围酌定中招环球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3万元及律师费2000元。

律师分析
随着手机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微信公众号也以其成本低、互动强、宣传广的特性逐渐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为实现宣传需要及行业推广,公众号运营者会上传大量相关文章,对于创作渠道狭窄、原创性较弱的运营者,经文章权利人授权许可后自其他网站转载他人作品成为最优选择。

但是,若转载发表的文章当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公众号运营者对此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目前所知的判例一般是认定构成侵权的。在相关案例中,公众号运营者多以转载的涉案文章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是用于商业宣传、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为由进行抗辩。但是,若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通常需符合相关构成要件,并在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法院一般认为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公众号运营者在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到他人相关作品,实际上就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使用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对于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作品独创性、创作成本及难易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

实际上,在公众号运营过程中,转载文章导致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文章原作者在文章中擅自使用了他人作品,而运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载了该篇文章。运营者虽无主观过错,且大多数情况下相关公众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可能只是公益目的的宣传推广),但因该转载行为受权利人专有权利控制,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无合理使用等相关事由的情况下,转载行为最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运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也提醒相关公众号运营者,在转载文章前谨慎审查并排除侵权可能,尤其是文章当中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更应慎重转载、保护他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