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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个人销售自制食品被投诉索赔,合理吗?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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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黎璇、赖建凌

日前,一则关于以9.9元一袋的价格销售自制酸菜却被人索赔1000元的新闻在网络引起热议,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在于这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老百姓的朴素正义感,也不那么符合大众潜意识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以下笔者就这事儿好好聊聊。
据新闻记载,“酸菜案”的当事人林先生从去年年底开始在网上售卖家乡的腊肉、腊肠等土特产,相关的资质证件也都齐全。后来,网友咨询其是否有酸菜售卖,于是林先生将父亲自制的酸菜拿出来低价卖了几袋,没想到被人举报索赔。2022年2月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林先生售卖的酸菜为“三无”产品。林先生表示接受整改,但就赔偿事宜与消费者协商未果。

那么,林先生销售自制酸菜是否违法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以及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林先生出售自制的酸菜属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要求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还是需要依法标示出产品相关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因此消费者向其索赔有一定法律依据,但从道德层面来看,如果消费者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去打假索赔,那这种行为确实不值得提倡。
无独有偶,此前发生的“香肠案”也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品后向销售者索要赔偿。据相关新闻记载,2021年1月,四川谌先生通过拍摄短视频介绍自家香肠,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在看到视频后,联系谌先生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先生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为由,向谌先生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先生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陕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谌先生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先生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本案涉及店铺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小王子”提出谌先生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据查实,从“小王子”与卖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消费者是在了解整个香肠的制作过程后,方才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包装方式进行了沟通,说明卖方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而销售散装食品是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法院认为,“小王子”以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现在原告未退货,被告未退款,导致此前购买的香肠已不具有原有价值,双方对香肠变质均有过错,应承担损失。最终,介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谌先生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件不同点在于食品的类型。“香肠案”的经营者有食品小作坊备案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生产的香肠属于散装销售,为了便于给买家发货才进行必要的包装,这不属于在生产过程中预先定制包装的食品,其食品包装、称量、计价等生产、销售过程由消费者见证,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其实已经为消费者所知晓,无需另行标签。而酸菜则不同,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食品属性上的差异也导致监管要求上的不同。

结合两个案子来看,目前许多生产者仍对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并不了解,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日常购买的食品,如超市、市场销售的自制食品、散装食品,需注意是否有标识清楚,如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守护好自己的健康。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自制食品的监管职能,让生产者在了解规则的情况下放心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