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事实胜于雄辩

关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法律咨询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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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朋系小榄镇东城社区某公司的员工,任职保安,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上班时间分为白班及夜班,软件登记考勤。2024年3月20日,张某朋被安排上夜班(晚上20时至次日上午8时),负责公司门口保安岗位。当天晚上21时4分许,张某朋在公司门口对开路段由右往左横过道路时被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在张某朋倒地过程中,又一小车碰撞到张某朋。事故发生后,张某朋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3月22日死亡。张某朋的女儿小张特此询问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其父亲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评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张某朋在公司门口对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在工作场所外发生事故,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未有证据显示张某朋当天在公司门口对开路段,是因工作需求,属于因公外出的情况,其死亡不符合上述条例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服务结果:


一、由于张某朋的死亡大概率不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应当由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前提下,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在张某朋的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张某朋的死亡也属于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依据《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向公司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典型意义及建议:


本案中,张某朋确是在保安工作时间内死亡,但之所以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是其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件。在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时,律师一方面要体恤当事人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对其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告知其本案的性质认定、救济渠道、法律风险等。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和困难,更要注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以达到社会矛盾的彻底化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